二审民事判与海南顺安某稳妥公司物流有限公决书司稳妥胶葛
(2018)琼01民终1827号 稳妥胶葛 二审 民事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-06-20。某稳民事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某稳妥公司
,妥公妥胶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。司海司稳书
负责人:徐X ,南顺副总经理
。安物
托付诉讼代理人:李XX
,葛审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判决
托付诉讼代理人:杨X ,某稳民事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。妥公妥胶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
:海南顺安物流有限公司
,司海司稳书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。南顺
法定代表人:毛X ,安物总经理。葛审
托付诉讼代理人
:符XX,判决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。某稳民事
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海南顺安物流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顺安公司)稳妥胶葛一案
,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(2017)琼0106民初15128号民事判定
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立案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
,现已审理完结。
上诉人某稳妥公司上诉恳求 :1.吊销一审判定,改判某稳妥公司向顺安公司付出补偿款53011.6元;2.本案一审